杏彩体育下载苹果 “自发热”内衣专家称根本不存在

来源:杏彩体育官网入口 作者:杏彩体育网页版 2024-04-0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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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以“塑身”、“保健”、“远红外理疗”等概念为卖点的保暖内衣已经落伍,取而代之的是拗口难懂的新材料“色拉姆”、“依克丝”、“钻石绒”等,让人眼花缭乱。这些被商家标榜为“采用高科技材料,可以自行发热”的内衣,真有那么神奇吗?

  记者查询相关资料发现,“色拉姆”和“钻石绒”都是化学纤维。“色拉姆”是在化学纤维腈纶中加入超微粒的陶瓷,使它具备远红外发热的效果。“钻石绒”的本质则是化学纤维涤纶,以两种涤纶在针织大圆机上织造。

  据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夏建明介绍,在服装中添加一些材料,能够实现吸热或放热,人穿上会感觉暖和。“但如果说它能自己发热,提高温度,甚至有保健功能,那太夸张了。”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专家龚研成此前表示:“目前根本不存在能自己发热的纤维材料,即便有些内衣真能发热,也是因为采用了将*自身释放的热量返还给*的技术,而不是材料本身有发热功能。”

  龚研成进一步解释道,由于这种内衣质地单薄,人穿上后大多不会产生足够的热量供“色拉姆”吸收,传导热量的效果也就很不明显。这也是有些消费者感觉“自发热”内衣与普通内衣保暖效果没有明显区别的原因所在。

  中国针织工业协会的专家王智告诉记者,市场上常见的发热内衣基本都是通过吸湿发热原理达到保暖效果的。而且,发热内衣提升温度有限,一般来说只能升温2℃~4℃。

  此外,王智表示,对于皮肤过敏人群来说,并不能一概而论地断定是否适合穿着发热内衣,因为不同的发热内衣原料组成会有所区别,个人的皮肤适应能力、过敏原也不同,比如有些人就对化纤、腈纶等过敏。因此,有皮肤过敏史的消费者在选购发热内衣时应注意商品标签上是否含有会引起自身过敏的材料。

  《食品安全法》实施五年即修订,充分体现了全国、国务院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和依法治理的决心。修订稿比原法新增许多内容,有不少亮点,总体看是一种进步,但有些问题需要深入研究,慎重权衡,进一步提高顶层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与执行力,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为食品安全奠定可靠基石。

  《食品安全法》修订稿第14条、第18条、第83条分别设立了对食品的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抽样检验等三项制度,其目的是运用检验手段严加监管。但这种设计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经济性存在缺陷。

  例如检验一种月饼,可能要分别抽三次(三块或更多)分别送三家实验室,也可能是三块月饼进同一家实验室检验,出三份不同或相同的检验报告,而财政要为一块月饼的检验付三次钱!三份相同或不同的检验报告如何有效使用?很显然,一块月饼检三次或三块月饼一家检的现象有点乱,成本高、效果差,财政、消费者、企业负担都会加重。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要害在于体制问题。风险监测制度的执行主体是卫生部门会同食药、质监等部门。风险评估制度是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制度是由食药部门组织实施。农业部门负责对食用农产品的风险监测等工作。本届国务院机构改革就是要解决职能交叉、九龙治水的混乱现象。但这三套制度并行、多家主体重复交叉的问题并未解决。

  建议:由有关部门认真梳理相关职能,明确分工,把不必要的重复制度合并,减少交叉浪费,提高效率。

  修订稿第37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做了原则规定,把具体管理办法交由省级去立法。这是修订草案的一大硬伤。

  首先,小作坊、摊贩之类说法不规范,是俗称,不应写进法律。正确的说法似应叫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在10人左右,或20人以下,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者,大约占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的80%,是食品生产、销售的重要补充。其次,在管理制度上不规范、不具体,没有体现分类管理原则。《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但小微企业搞不搞许可,许可条件是否都一样?谁来管?怎么管?都没有规范。修订稿把这个大难题推给了地方,这不是科学立法的态度。

  其次,从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到现在,各省对小作坊的立法并不积极,五年来仅有三分之一左右的省立法,成为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一大漏洞。一部《食品安全法》,源头不管、占80%的小作坊不管,再加上多头管理,构成了这部法律的三大缺陷。

  建议:用小微企业代替小作坊等不规范的称谓。把对小微企业的管理制度写清、写实、写细,不要再推给地方立法。许多特色食品都是全国流通,各地五花八门的立法,不利于形成统一的大市场,不利于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对小微企业可分类管理,不必像大中企业一样搞许可、审批、检验等。借鉴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可对小微企业放宽准入,但要保障安全底线,加强引导和监督。

  用《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分别调整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是我国法律体系不完善的突出表现,也存在巨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首先是概念上的混乱:《食品安全法》在附则中有明确的食品定义,即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但在总则中为了两法衔接又给出一个食用农产品的概念。不知二者在内涵、外延上是什么关系?如果二者并列,则应当给出本质区别;如果二者包含,则不必重复,引起混乱。而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什么是食用农产品则连个定义都没有,只是散见于个别条款。但有一点很明确:农产品不等于食品。因此,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来监管原食品(香港对“原食品”的定义是:处于天然接近天然状态的产品,可不经加工而供食用,或拟加工成食物出售的产品为原食品)和食品原料,显然是非常不科学、非常不严谨的做法。

  其次是制度设计上的混乱: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有许多不严谨之处,如定义质量安全时,用质量符合安全即等于质量安全。定义农产品时,用初级产品来涵盖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定义监管主体时,有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但在监管检查、法律责任中,并无其他有关部门。定义农产品的生产者时,使用了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概念,似乎生产者是一回事,企业是另一回事,二者有时又是同一回事。

  在监管制度的设计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大部分内容都放在了外部性管理上,如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产品包装、标识等,而恰恰对食物本身的安全性、营养性、物理、化学、生物等理化指标、感官指标的监管上,只用标准一词涵盖了事,而我们的标准又是最缺失、最不明确的。于是出了问题全怪标准,生产者、经营者、监管者都没什么责任了。这是巨大的黑洞!

  再次,两法衔接上有断裂:修订稿对《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只有1~2条原则规定。仔细对照两法,无论是食品的概念、制度安排、监管主体、监管对象、检验检测、法律责任等重大内容上,根本无法衔接,都是各干各的事。而当今世界各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大都是从田间到餐桌一个完整的链条,分工和主管部门可以有不同主体,但监管制度应当是高度一致的。特别是对食品源头这一块,前后不衔接,会留下巨大的安全隐患。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五年来,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两法断裂,源头这一块没有管住管好。源头管不好,加工、流通、餐饮管得再严格也是事倍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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